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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做无罪或罪轻辩护的,应否约束检察机关因此撤回并加重量刑建议?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以上这篇律师文章中讲的情况不是个例,而是很多律师遇到过的检察机关的现实做法。因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就告知被告人要么明确认可原来的认罪认罚而不同意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要么同意辩护律师意见面临撤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进而加重量刑建议之间的二选其一,作为“庭审为中心”裁决地位的法官,也面临着要么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要么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局面。


有律师撰文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在罗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中,审查起诉阶段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在庭审中,罗某某的辩护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词认为,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于本案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同意量刑建议一年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约定,遂要求撤回原来的量刑建议,并重新提出高于原量刑幅度的量刑建议。


不少公诉人认为,在被告人因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获得了量刑上优惠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提出有别于量刑建议的不同辩护意见,甚至是作无罪辩护,就等同于被告人反悔了之前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律没有禁止公诉人可以修改量刑建议的情形下,自己完全有权加重量刑建议,并视为对反悔认罪认罚的一种惩戒措施。如此局面,让被告人在法院尚未裁决之前,在代表国家机关追诉权的公诉人与个人委托发表辩护意见的辩护律师之间二选其一,通常结果可想而知。很多律师叹息,律师独立辩护地位,何以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条法律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同于被告人态度的独立辩护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条法律规定,规定的是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的见证作用,并不代表辩护律师就是要同意认罪认罚内容。现实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时,都是由值班律师出具见证证明,而之后的起诉诉讼阶段,又另行委托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作用,是否具有辩护律师不可推翻的约束呢?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之规定:“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此条规定的正是辩护律师发挥独立辩护地位,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刑事错案发生的制约机制。被告人之前跟检察机关达成了认罪认罚的合意,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独立地位,谁来“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今年5月13日《法制日报》发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争议问题解析》也提到,“在少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但辩护律师并不认可,此时辩护律师在场,更多的是见证犯罪嫌疑人系自愿签署具结书的,当然也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明具结书内容,并监督签署过程合法进行。”

“如果被告人认罪,关于事实问题,若符合案件实际,律师不应反驳。如果律师认为法律适用和重大证据上存在问题,则可以依法提出法律上的辩护意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若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即使律师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正确的,仍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若被告人坚持认罪认罚,而辩护律师因意见不一而拒绝签字,被告人又未解除辩护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此具结书提交法庭,由法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处理;法庭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正确的,对被告人可以按照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给予从轻处罚。


可见,最高检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时,也是充分肯定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将此具结书提交法庭,由法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处理,而不是由检察机关就此撤回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回头再提交一份加重量刑的起诉建议书。


法萌君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辩护地位是法律赋予的,是依附于被告人委托但辩护意见又不完全等同于被告人的主观认识。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国之最重惩处措施的刑事处罚中,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即使是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了认罪认罚意向,在审判决断也要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给最终定案裁决的法院以听取采纳不同声音的机会。

检察机关以辩护律师做罪轻或无罪辩护为由,撤回之前与被告人达成的认罪认罚合意,是将被告人认知等同于了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检察机关以加重量刑建议的方式,是向被告人、辩护律师,甚至法院施加压力,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进一步压缩了刑辩律师的辩护空间和存在意义,也与最高检、最高法当初设立认罪认罚制度的考量精神相悖,应该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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