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做无罪或罪轻辩护的,应否约束检察机关因此撤回并加重量刑建议?
以上这篇律师文章中讲的情况不是个例,而是很多律师遇到过的检察机关的现实做法。因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就告知被告人要么明确认可原来的认罪认罚而不同意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要么同意辩护律师意见面临撤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进而加重量刑建议之间的二选其一,作为“庭审为中心”裁决地位的法官,也面临着要么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要么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局面。
有律师撰文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在罗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中,审查起诉阶段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在庭审中,罗某某的辩护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词认为,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于本案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同意量刑建议一年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约定,遂要求撤回原来的量刑建议,并重新提出高于原量刑幅度的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条法律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同于被告人态度的独立辩护地位。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之规定:“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此条规定的正是辩护律师发挥独立辩护地位,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刑事错案发生的制约机制。被告人之前跟检察机关达成了认罪认罚的合意,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独立地位,谁来“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如果被告人认罪,关于事实问题,若符合案件实际,律师不应反驳。如果律师认为法律适用和重大证据上存在问题,则可以依法提出法律上的辩护意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若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即使律师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正确的,仍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若被告人坚持认罪认罚,而辩护律师因意见不一而拒绝签字,被告人又未解除辩护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此具结书提交法庭,由法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处理;法庭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正确的,对被告人可以按照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给予从轻处罚。”
可见,最高检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时,也是充分肯定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将此具结书提交法庭,由法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处理,而不是由检察机关就此撤回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回头再提交一份加重量刑的起诉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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